协会章程

巴伐利亚中文中心学校协会章程

 
1 校名和校址

1.1 本校的全称为巴伐利亚中文中心学校。本校应在慕尼黑地方法院协会名录中注册。校名注册后缀以“e.V.”字样。为行文方便,本校下文又称为协会。
1.2 本校校址设于慕尼黑。

 
2 宗旨

2.1 本校宗旨是为慕尼黑及其附近地区的儿童提供学习中文的机会。为此,本校尤其注重以下工作:
  • 为学生营造学习中文的环境和气氛,
  • 有计划地安排系统教学,
  • 传授基础中文知识,
  • 传播中国历史和文化。
2.2 本校遵守税法中“享受纳税优惠”的有关规定,公益性乃是本校追求的唯一和直接目的。
2.3 本校在政治和信仰上保持中立。

(章程中 3.学生,4..教师,5.教学活动,6.家长,属学校管理规定内容,已在章程中删除)
 
7 会员

7.1 在中文学校就读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或在中文学校任职的教师均可以成为本会会员。会员资格随着子女离开中文学校或不再在中文学校担任教师职务而终止。
7.2 会员通过入会取得会籍。入会须由本人书面申请并由理事会批准。申请人接到书面批准即得会籍。任何申请人均无权要求一定被接受为本会会员。
7.3 会员有退会的权利。会员退会,应在四周之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会籍丧失也可能因开除和除名而引起。
7.4 会员有义务维护学校声誉,协助学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则, 积极支持教师和理事的工作。
7.5 如果会员违反学校宗旨,毁坏学校声誉,干扰学校正常运转,会收到理事会书面警告,被禁止入校,直至被开除会员资格。
7.6 会员资格结束后不再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8 会员大会

8.1 会员大会是本校最高权力机构。
8.2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大会的决定须经与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非本章程和法律另有规定,参加会员大会的人数没有限定。每个会员拥有一票。不能参加会员大会的会员可以书面或授权委托他人投票。
8.3 理事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开会通知需至少提前十四天发出。如果超过全体会员总数20% 的会员联名以书面形式提请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有义务召开临时大会。会员大会由学校负责人主持。若该负责人因故不能主持,可由一位理事代为主 持。会员大会各项议事日程均须记录备案。记录员由理事会提名并经在场会员同意方为有效。大会记录须经大会主持人和两位出席本次大会的会员签署。
8.4 会员大会的任务包括但不局限于:
  • 选举理事会,
  • 听取和通过理事会所作的大会报告,
  • 批准本会财务计划,
  • 决定本校学费标准,
  • 决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9 理事会

9.1 理事会是本校的执行机构。
9.2 理事会由七位理事组成。理事会的决定须经超过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可生效。学校负责人,既学校校长兼协会会 长,须由理事会从七位理事中推选。 对外代 表本校须有两位理事联合方为有效。
9.3 关于理事对外代表协会的权限特做以下限定(根据 BGB第2条第26款):凡涉及土地买卖和有关土地权的行为以及价值在100 (一百)欧元以上的借贷行为,必须经过会员大会的批准。
9.4 会员大会选出七名理事及两名候补理事,每届任期两年。理事会的内部分工由理事协商决定。如果某一位理事任职期间离开理事会,将由候补理事接替其位置。
9.5 如理事会成员或其亲属担任有偿教学,该成员须回避理事会关于酬金分配的讨论。
9.6 理事会的任务包括但不限于:
  • 召集会员大会并作大会报告,
  • 制定年度财务计划,
  • 办理学生入学及退学手续,
  • 聘任教师,
  • 配合任课教师制定教学计划,
  • 对外代表学校,
  • 收缴学费,
  • 决定任课教师的酬金,
  • 为任课教师发放酬金,
  • 组织与学校有关的各种活动,
  • 处罚违反学校章程或毁坏学校声誉的会员。
9.7 理事为学校工作可获取报酬,所获报酬不得超过协会理事的法定免税额度。

 
10 财务管理

10.1 本校经费来源于学生所缴学费和社会各方捐助。
10.2 本校作为公益性团体不以营利为目的。
10.3 本会收入只能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目的。会员不得从本会收入获得补偿。
10.4 任何人不得因为从事与本会宗旨相悖的活动产生支出而向本会提出补偿要求。任何人不得以本会的名义谋取私利。
10.5 本校一旦解散或享受纳税优惠的状况改变,本校财产将转让给慕尼黑教育部门,专门用于资助外语教学的目的。

 
11 修改章程

11.1 本章程的修改须召开会员特别大会并经四分之三以上与会会员表决通过。
11.2 本章程规定的协会宗旨(参见原文)的修改须经全体会员同意。不参加会员特别大会的会员须提供书面意见。

 
12 学校解散

12.1 学校解散须经特别为此召开的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此特别大会至少须在召开四周之前发出会议通知,至少有五分之四以上与会会员表决通过。
12.2 学校解散手续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办理。

 
13 附则

13.1 本章程第一稿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成立大会通过。
13.2 本章程的修改稿于二零二一年七月十日的会员大会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13.3 本章程有德语和中文两个版本。法律效应以德语版为准。
13.4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