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法则
§1.前言
1. 巴伐利亚中文学校(协会)(下文又称为学校)由校长(协会主席)及副校长代表。理事会是本校的执行机构并义务为学校工作。
2. 学期及假期以巴伐利亚州的有关规定为准。学年一般在当年九月开学,第二年七月结束。
3. 学校理事会可根据情况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对各班的教学情况做一次无记名问卷调查。调查的目的是提高教学质量和保证民主管理。调查的对象是学生家长和五年级及以上的学生。调查的结果将向所在办的学生,任课老师和学生家长公布。
§2.入学
1. 适龄学童入学须由家长书面申请。入学申请表须真实完整填写并签字。
2. 学前班入学年龄为五岁(截止日为当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3. 一年级班的学生入学年龄为六岁(截止日为当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4. 每年的三月和九月为入学时间。开学四周后停止接收新生。
5. 特殊情况下的插班学生须经相关考试后方可进入相应的班级。
6. 经校方签字并统一分配学号(学号由任课老师转交给学生)。学生获得学号并缴纳学费后,注册入学过程即完成。
§3.分班
1. 本校设学前班,小学(一年级至十年级)及中学班。
2. 每班学生人数不应低于十人。如学生人数不够十人,教师应及时通知理事会。
3. 当某班学生人数超过二十人时,理事会将和教师协商分班事宜。
§4.学费
1. 学费由校理事会决定并公布。在学年中如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或减少学费,校理事会应提前通知学生和家长。
2. 学生须一次缴清全年的学费。如果新生于转年三月或之后入学,须一次缴清半年的学费。
3. 在册学生的学费按学年在当年九月底以前交纳。新入学学生应在入学10 天以内将应付学费交给学校。转帐时请在用途一栏注明学生姓名,学号或班级。转帐有困难的家长和学生可以主动在开学或入学时直接向中文学校财务理事用现金交纳。
4. 对于不能按时交纳学费者,校方将对该学生催款、停课直至除名,并保留进一步诉诸法律的权利。
§5.缺课,换班,退学
1. 缺课:
1) 学生在学年中因故缺课,家长应及时通知任课老师。
2) 学生缺课,已付的学费将不予退还。特殊情况(如连续缺课超过半学年以上时)须提前通知学校和任课老师,由学校酌情处理。
2. 换班:
1) 换班须书面申请,经教务理事和相关老师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换班。。
2) 对希望跳级的学生必须首先进行测试。测试合格后,由教务理事决定该生进入高年级哪一个班。
3) 新班老师把学生的换班情况(姓名,学号,换班日期等)报告给校方备案。
3. 退学:
1) 学生在以后至少一年内不参加上课,可向学校申请退学并办理退学手续。对此家长应尽早提前通知学校和任课老师。
2) 退学须书面申请,学生应将退学情况,如姓名、学号、日期(即退学后第一次不参加上课的日期)等报告给任课老师和校方备案。校方不退还已经交缴纳的学费。
§6.考试及升留级
1. 每学年至少二次考试。学年末学校将发中德文成绩单。
2. 年末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可以得到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然不及格者不得升入上一年级。对于连续二年无法升入上一年级的学生,学校将协同任课教师,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共同商议解决方案。
3. 学生圆满完成一至十年级全部学习计划,将得到学校颁发的毕业文凭。
4. 如需要,校长及副校长可出具额外的学习证明。
§7.任课教师
1. 教师应遵守学校的章程,积极配合学校理事会,共同管理好中文学校。
2. 任课教师应将班上情况变化(新生入学、学生插班、换班、离校、缺课、学生考勤表等)记录在案并及时通知理事会。
3. 根据学校制定的教学进度(即九年上完“拼音”和十二册“中文”教材),各班任课教师在新学期(九月)开学时应将新年度教学大纲及进度通知学生并交给理事会(由理事会负责公布)。
4. 教师应认真备课,准时上下课,认真批改家庭作业。“中文”第一册以上班级应布置检查家庭作业。
5.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
6. 为增加家长和教师之间的联系,提高学校教学的透明度,每班老师将每年召开至少二次家长会,听取学生和家长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每年举行一次公开课。
7. 任课教师负责在课后将教室的黑板洗擦干净。
8. 请任课教师记住上课前教室内桌椅的位置,上完课后监督学生将桌椅照原样摆好。
9. 本校教师的聘用期限为一年。新教师的试用期为三个月。
§8.学校纪律
1. 学生来校的目的是学习中文或学习学校提供的其它课程。同时学校努力保障全体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本校不支持与上述目的相违的活动和行为。
2. 学校禁止下列行为:在教室及走廊内进行各种球类运动;移动或损坏学校的设施包括各种张贴物;上课时大声喧哗,投掷纸团或纸飞机;或其它故意影响其他学生学习的行为。
3. 教师有权对学生的不良行为发出口头或书面警告并采取措施,如调换座位、站立反省或令其家长领回。
4. 书面警告必须由学生家长签字确认并由教师收回。
5. 学生在一学期内得到三次书面警告后将终止在本校的学习。
§9.副课
1. 为传扬中华文化,丰富学校业余生活,中文学校将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为开设副课/副班提供方便。
2. 在教室和课时安排上,中文主课相对于副课/副班有优先权。
3. 副课/副班开设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该课/班不造成学校额外的财务和管理工作的负担。
4. 学生不得以参加副班为调换主课班级的理由。
§10.教室及设施
1. 学生及陪同人员有义务保持教室及设施不受损坏。
2. 对由学生及陪同人员直接和间接引起的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及物质的损失,学校概不负责。由当事人或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11.家长
1. 学生家长有协助办学的义务,有对学校管理和教学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2. 学生家长有义务督促子女按时完成作业。
3. 学生家长有义务按学校规定按时缴纳学费。
4. 学生家长要教育子女尊师爱幼,在校期间爱护教学设备。
5. 学生家长尽可能到家长休息室相聚,交谈。
6. 未经学校允许,不得在校区张贴非本校告示,宣传品或从事商业活动。经允许的张贴应在放学时揭干净。
7. 学生家长不得擅自移动学校的桌椅或其它设备。
8. 学校容忍学生家长进入校舍,但是有权利在校方认为有必要的时候规劝学生家长离开学校。
§12.保险
1. 学校以本协会的名义投保了举办活动责任险。
2. 参加学校活动的理事,教师,学生及学生家庭成员皆列为被保险人。
3. 保险标地为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包括租用房屋及器具的损毁,但不包括被保险人自己的物品。
4. 年度累计保险责任金额512000 欧元。
5. 每次事故免赔额127 欧元。此须由当事人或其监护人承担。
§13.规定的实施
1. 此规定于制定/修订公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公布的相应规定随之作废。
2. 本规定之解释权属于学校理事会。
巴伐利亚中文中心学校理事会2011 年9 月16 日修订